隐债问题问责之后,如何筑牢财政风险防线
2025-04-20 07:04:00
来论
近日,财政部公开曝光了6起已完成问责的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典型案例。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的违规捆绑包装PPP项目,到吉林四平市的隐性债务化解不实,再到黑龙江佳木斯市承诺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回报等,这些案例揭示了个别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上的漏洞,令人错愕。众所周知,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为化债不遗余力,也卓有成效。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语境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债务规模、改善债务结构、减轻债务负担更是头等大事。部分地方政府好不容易接近化债成功,难道又要前功尽弃,重蹈覆辙?对此值得我们深思。
与显性债务(即地方政府在法定限额内发行的债券等正规债务形式)相对,隐债是指地方政府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隐性债务问题的出现并非偶然,在当前的政绩考核体系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内的经济增长和政绩表现,往往容易忽视财政的可持续性和债务的风险。通过各种手段,如违规捆绑包装PPP项目、承诺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等,来吸引资金推动项目建设。这些做法往往埋下了财政风险的隐患,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连锁反应,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到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
除了政绩观的偏差,一些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上的不规范也是导致隐性债务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一些地区,财政预算管理不严格,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甚至存在挪用、滥用财政资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仅加剧了财政收支矛盾,也为隐性债务的产生提供了土壤。也就是说,某些地方政府即便没有主观意图,也因为指导思想上的松懈,和日常财政操作水准的低下,有可能最终引发大举隐债。
本次财政部对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的问责,彰显了中央政府对隐债问题的严肃态度。但根治还需要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于那些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和责任人,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正确的政绩观引导下,才能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而政绩观则受政绩考核体系制约,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过于注重经济增长速度和规模,而忽视了财政的可持续性和债务的风险。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应将财政可持续性和债务的风险纳入考核范围,以引导地方政府更加注重财政的稳健运行和风险的防范。
技术层面的操作也是不少地方政府的短板,要让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发挥效用,如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编制和执行预算,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等。同时要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资金使用中的问题,防止资金被挪用、滥用。此外,还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地方政府的债务情况和风险状况,提高全社会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增强社会监督,促使地方政府更加规范地管理债务,防止隐性债务的产生。 □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