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00元购买的窗户竟然“货不对板”?区消保委来支招→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5 09:31:00    

花高价订购品牌窗户

到货后却发现雨棚“变脸”

开窗方式“变形”

这是怎么回事?

消费者许女士花费26000元订购了一套铝合金窗户,在安装后发现两个问题:

一是安装的雨棚并非与铝合金窗同一品牌,而是其他杂牌;

二是窗户的开启方式与店铺内展示的样品不一致。

许女士觉得受到了商家的欺骗,遂向闵行区消保委投诉,要求“退一赔一”。

处理过程及结果

闵行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针对双方焦点进行取证、沟通。

01 雨棚品牌问题:许女士认为整套窗户应为同一品牌,但实际雨棚却是其他杂牌。被诉方负责人表示销售时业务员告知过消费者雨棚是代做的其他品牌。

02 开窗方式问题:许女士认为窗户的开启方式与店铺内展示的样品不一致。负责人表示其按照订单要求进行生产和安装,订单备注与实际开启方式一致。经对比,

区消保委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仔细查看相关凭证后,向经营者指出,消费者订购了整套窗户,认为各部分为同一品牌无可厚非,雨棚为代做的其他品牌不应仅仅通过口头告知,应予以书面明确;而窗户的开启方式,在订单和图纸文件上注明的时候,建议提醒消费者开启方式与样品展示不同,与消费者再次核对确认。经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投诉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关于雨棚品牌,虽然经营者已通过口头告知,但并未在订单中明示品牌差异,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考虑到雨棚作为附属构件,在未影响使用功能且材质达标情况下,区消保委建议采取补偿性处理。同时,区消保委也向消费者指出,在缔约阶段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发现问题及时向经营者反映。经调解,最终和解方案既遵循契约精神,又体现适度保护消费者的价值取向,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路径。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区消保委建议行业经营者引以为鉴,在提升服务专业度的同时加强合规管理,在销售过程中加强书面记录的明确性和详细性,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同时,也建议消费者强化契约意识,购买产品时仔细核对订单内容,重点关注口头承诺与书面约定偏差、样品展示与实物差异,确保订单等书面记录与自己的需求相一致。

供稿:区消保委

编辑:吴俊艳

初审:陈依婷

复审:方雨斌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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