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首创!广州构建新建房产执法复议“双规范”体系
2025-04-08 22:27:00
认定宣扬淫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标准如下:
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判断应从作品整体而不是个别片段为标准,描述性的方式应只是为了激起色欲。
只有当出版物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在内的特别容易受到影响的人,而且影响了平常人、正常人,才能认定为淫秽。
被认为是淫秽的出版物必须触犯当代社会的道德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是指以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传播含有色情内容的物品,如书刊、录音带、录像带、图片等。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并组织播放的,依照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对于是否为淫秽物品的争议,应由出版管理部门鉴定。
如果行为人所传播的不是淫秽物品,而是色情物品、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非淫秽物品、宣扬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物品或者其他非淫秽物品,不构成本罪。
总结:
认定宣扬淫秽主要从物品的内容、传播方式及影响范围等方面进行判断。具体标准包括淫秽物品的定义、判断标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及特定情况下的加重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