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由公司代定机票、酒店,他私下退定转进自己账户“赚”了数万……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20:36:00    

刘某某与一旅行社签订协议,由该公司为其代买机票并垫付费用,不经意发现程序漏洞后,开始通过私下退票方式将机票、酒店钱款转至自己银行账户内,非法获利6.8万余元,造成旅行社公司经济损失9万余元。经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检察官对刘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敦促其退赔被害公司。

刘某某高中毕业后于辽宁省沈阳市从事传媒工作,因工作需求频繁出差,他在手机上了解到一家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旅行社可以优惠价格代买机票,就联系了该公司。双方约定合作事项后,于线上签订了一份《商务旅行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刘某某提供航空票务代理服务,并先行垫付购票费用,刘某某按月向公司结算票务费。

随后不久,刘某某委托公司购买了两张三亚至乌鲁木齐往返的头等舱机票,但因行程变化,该出行计划取消。刘某某自行通过航空公司微信公众号申请退票,在填写退款收款账号时,他发现可填写自己的银行账户,几天后机票的钱竟真的退至他的银行卡内。

当时刘某某经济情况不太好,手头资金正无法周转,他立刻想到:“通过这个方式我可以赚一笔钱,用来套现周转。”有了这个想法后,他便多次联系该公司订购机票、酒店,随后悄悄采用同样方式将钱款退至自己账户,挥霍一空。

不久后该旅行社公司向刘某某要求其履行协议,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却发现刘某某已无法联系。公司经查询订购机票使用情况,这才发现刘某某犯罪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以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刘某某到案后,经公安机关及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及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近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说法:

莫让“合同便利”沦为诈骗工具,莫使“信任合作”异化为犯罪温床。任何以虚假合同为掩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属严重违法犯罪,公众需强化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切勿因贪念驱使践踏商业诚信,否则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对于利用合同关系实施诈骗的行为,检察官提示如下:

一、法律分析:为何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或盗窃罪?

从行为特征与犯罪客体辨析: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侵害的是市场交易秩序与合同信赖关系。普通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则泛指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不必然依托合同关系;盗窃罪(《刑法》第264条)则强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与合同履行无直接关联。

本案中,刘某某与被害单位签订《商务旅行服务协议》,利用合同约定的代购机票服务,虚构购票需求骗取公司垫付资金,后通过私自退票将退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全程依托合同关系实施,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权,更破坏了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基本规则。尽管其手段包含“秘密”转移资金,但本质是以合同为工具实施欺诈,符合合同诈骗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相较普通诈骗或盗窃罪,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更精准反映其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性。

二、警示教育:严守契约精神,筑牢风险防线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刘某某的惩戒,更是对市场主体的一记警钟:

对公众而言:

恪守诚信底线,远离“套利陷阱”。商业合作以互信为基础,利用合同漏洞或技术手段非法牟利,即便短期得逞,终将面临法律制裁。刘某某因贪念将“合作便利”异化为“生财歪道”,最终身负刑责、自毁前程,教训深刻。

增强法律意识,明晰行为边界。经济活动中的“投机取巧”行为可能触及刑事犯罪,切莫因法律认知模糊而误入歧途。如遇合同纠纷,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擅自侵吞财物。

对企业而言:

完善风控机制,堵塞合同漏洞。企业在提供垫资服务时,应严格审核客户资质,设置资金流向监控机制,避免退款账户被私自篡改。本案中,若企业能及时核验退票操作权限,或可减少损失。

强化合规培训,防范“合作风险”。尤其对代理服务类企业,需加强员工对合同履行环节的监管培训,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并通过技术手段(如绑定唯一收款账户)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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