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村民为开荒烧杂,引火灾获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08:44:00    

清明时节,扫墓祭祀、春耕生产用火交织叠加,群众进山踏青、旅游休闲活动也大幅增加。祭祀烧纸、烧荒、烧杂草、丢烟头……这些看起来很小的事,却极易留下火灾隐患。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将乐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的法官背起国徽,到将乐县高唐镇常口村巡回审理谢某某失火罪一案,高唐镇、常口村部分干部群众到场旁听。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为开荒需要擅自到将乐县古镛镇桃村勘头自然村的荒田里使用打火机进行烧杂,因操作不当,造成山场失火。经勘验,被烧山场的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09亩。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在现场积极参与救火,主动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并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谅解。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经将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因操作不当,造成山场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109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火灾发生后,谢某某积极参与救火,与部分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谅解;同时,对受损的生态环境以自愿认购碳汇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综合研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普法宣传

巡回审判结束后,将乐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干警“趁热打铁”,通过宣传展板、释法答疑的形式,提醒群众注意野外防火,在祭祀活动中可采用献花、植树、云上祭扫等方式进行。其间向群众发放森林防火手册、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包共计500余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三明中院、将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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