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密室逃脱时与同伴相撞受伤,谁担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3:57:00    

王洋与其同事张千等一行6人,花费1000元拼团购买了某游戏公司门店密室逃脱的追逐类主题密室游戏。在参加游戏过程中,真人NPC出现,张千与王洋相撞,王洋受伤。事后,游戏公司将门店转让给了某密室公司并注销。经查,游戏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昆。王洋诉至法院,要求张千、密室公司、李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8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洋的全部诉请。

原告王洋诉称,其与同事拼团购买了密室公司经营的门店出售的密室逃脱游戏,在参加游戏过程中,真人NPC出现,张千躲避时撞倒王洋,导致王洋受伤。王洋认为,密室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1)密室场地空间狭窄,路线曲折,灯光漆黑,拐角、过道、转弯较多,场地无法匹配主题密室游戏所设置的追逐活动、人数要求等;(2)密室场地地面为水泥地面、障碍物居多,主题密室游戏系追逐型活动,密室公司未给玩家配备护具,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3)密室逃脱是具有一定惊险性、刺激性、恐怖性的活动,密室公司没有配备必要的医疗措施,未对王洋采取救治,也未将王洋及时送医。对于张千,其在游戏中逃跑撞倒王洋,在追逐游戏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对于李昆,涉案门店的经营者即便是游戏公司,其注销后的实际权利义务继受人亦是密室公司,游戏公司原是密室公司的占股99%的大股东,后转让给李昆,此后游戏公司注销,明显为游戏公司与密室公司恶意串通,欲通过企业注销来规避经营责任。即便法院无法查证密室公司为游戏公司的实际权利义务继受人,则李昆作为游戏公司的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清算组负责人,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密室公司辩称,密室公司接手涉案经营场晚于王洋受伤时间,之前的经营者为游戏公司,王洋的受伤与密室公司无关。

张千辩称,和王洋共同参与了密室逃脱游戏,参与前就了解这是恐怖带真人NPC追逐的游戏,游戏本身带有危险性,各方都是自愿参加,应当自担风险,且张千对王洋的受伤没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至于游戏场地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张千无关。

李昆辩称,王洋没有证据证明李昆与密室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且李昆与游戏公司不是同一主体,李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答辩意见同密室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洋参加的活动为密室追逐游戏,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应适用自甘风险、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确认各方主体的侵权责任,具体而言:

关于张千的责任承担。结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张千在遇到真人NPC后扭身奔跑,属于受到惊吓后的应激反应,且该游戏主题含有追逐内容,张千在奔跑过程中与王洋存在肢体接触,乃至撞击,均为密室情景下的正常行为,并未违反游戏规则,不足以认定张千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张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李昆的责任承担。李昆作为游戏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为游戏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游戏公司而言,其作为事发时的密室游戏的经营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审查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首先,从设施设备角度,密室空间狭小、灯光设置昏暗、存在真人NPC等内容,均为密室游戏的特色,且事发时,通道内只有王洋和张千二人,地面、墙面均平整,并未存在影响游戏者追逐、奔跑的物理障碍,同时,王洋的膝盖处也佩戴了护膝用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密室的设施设备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因素;其次,从伤后救助角度,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游戏公司存在救治不及时的情形。因此,本案不足以认定游戏公司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相应的,李昆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密室公司的责任承担。如前所述,密室游戏的经营者为游戏公司,而非密室公司,且王洋的受伤与密室公司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密室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新兴沉浸式实景游戏兴起,该类游戏因其益智性、挑战性、互动性而深受广大青少年喜爱。然而,游戏参加者在享受游戏带来的惊险、刺激的快感时,也存在着受伤的风险。玩密室逃脱受伤,责任承担主体通常涉及密室逃脱场所的经营者、参与游戏的玩家,涉及未成年人的,还包括其监护人等。那么,谁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呢?

一、密室逃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密室逃脱场所系娱乐性质的经营场所,且因密室逃脱游戏带有一定的刺激性、惊恐性等元素,危险系数较大,其场所经营者较之一般经营者而言,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内容主要包括:1.游戏开始前对参加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审核参加者的条件是否满足游戏要求,并对参加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安全告知,对其中带有危险性的游戏环节重点予以提示、警告;2.经营者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对需要帮助的参加者提供及时、合理的救助;3、保障场所硬件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注意地面的平整度,对潜藏危险性的环节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充分的警示标志,必要时危险环节向游戏参加者提供保护措施等;4、经营者对游戏情节、空间场地、灯光、道具、障碍物及其摆放等进行科学、安全、合理的设计。

本案中,王洋受伤时涉案门店的经营者为游戏公司,而非密室公司,故密室公司无需就本案承担侵权责任。而游戏公司已注销,李昆作为其唯一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事发当时游戏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虽然显示场地较为狭窄,灯光较为昏暗,并设置有真人NPC出现的环节,但均属于游戏特色,且结合事后王洋与游戏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记录内容,游戏前双方曾签署了相关协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游戏公司未尽到风险提示与安全告知义务。同时,事发视频显示,事发当时通道仅有王洋和张千二人,通道宽度足够二人同行,且事发地段及其附近的地面、墙面平整,行进的道路上亦无障碍物,王洋也佩戴了护膝等防护器具。另,虽然视频显示王洋由他人搀扶走出密室,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游戏公司存在救治不及时的情形。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游戏公司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游戏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相应的,李昆作为其唯一股东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密室逃脱游戏中其他参加者的责任承担应适用自甘冒险规定进行评价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自甘风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行为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二是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一定的理解力和预见性;三是行为人明知风险仍自愿参加该项文体活动。

本案中,密室逃脱游戏属于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王洋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密室逃脱类游戏具有的刺激、恐怖、惊吓等特点应具备相应的认知,其在参与游戏前签署了相关协议,对于该类游戏所可能导致的受伤风险,理应充分知晓并预见。在此情况下,王洋仍自愿参与游戏,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自甘冒险的规定。王洋因与张千相撞受伤,张千是否就此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取决于张千对王洋受伤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其他参加者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应当遵循侵权法上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方面内容。这意味着其他参加者仅存在一般过失时,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在判断过失程度时,是否构成“重大”直接影响着责任承担情况。一般而言,在判断过失程度时,需要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从行为表现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情况、避免该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若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却未履行该注意义务的,此时可认为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值得注意的是,文体活动基本都有特定的规则,参加该文体活动的人通常被认为已经理解并可预见符合运动规则情况下以及通常可预见的违规行为所带来的运动伤害,但针对故意犯规、恶意冲撞他人身体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通常认为此时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了故意或重大过失。

本案中,涉案游戏内容包含追逐奔跑情节,张千在遇到真人NPC后扭身奔跑,属于受到惊吓后的正常应激反应,并未违反相关游戏规则,其在奔跑过程中与王洋相碰,属于密室情景下的正常行为,不足以认定张千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文中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蒙向东、张帅

来源:北京号

作者: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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