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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9:15:36
签定轻伤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及医院诊治和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后,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鉴定机构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鉴定人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核对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并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和案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
若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若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文书由办案单位的经办人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移交手续。
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
以上是签定轻伤的一般程序,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而有所不同。